本文转自:农业科技报
鸡鸭“偷吃”掉邻居28亩黄豆苗如何赔偿?
法院:饲养人对动物负有管束义务,酌定其赔偿相关损失
28亩黄豆苗刚长出来几天,就被邻居家养殖的鸡鸭咬坏了。经济损失如何赔偿?赔多少合理?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酌情支持被告赔偿受害人陈某经济损失1.5万元。
陈某系某村承租土地种植黄豆的经营户。2021年7月6日,吴某委托王某饲养的鸡鸭将陈某种植的黄豆苗咬坏,经测量达28亩,造成黄豆苗无法生长,黄豆严重减产,给陈某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发现这种情况后,陈某立即向派出所报警,村委会也进行了现场协调。但王某称其受雇于吴某,平时在吴某的工地上班,只是平时照看一下吴某饲养的鸡鸭,不收取额外的报酬,相关损失不应由其承担。饲养人吴某也一直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赔偿金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陈某将吴某和王某诉至启东法院。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陈某提供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的鸡鸭系吴某委托王某养殖。现鸡鸭损坏陈某种植的豆苗,吴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
关于陈某的损失,启东法院根据2021年度本市黄豆亩产量、价格、成本及延期种植影响黄豆收成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支持1.5万元。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的表述,从字面含义理解,对动物的饲养系指特定人通过提供食物、处所对动物进行培育驯养和控制的行为。本案中的鸡鸭及通常意义上的宠物、牲畜、家禽等动物均属此类。农村里饲养家禽的住户较多,且大都是以散养的方式散养在自己家院里或是村居道路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义务,应当对其所饲养动物产生的损害后果负责。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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