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巴中日报
我市执行两起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
一次放鱼两万尾
本报讯(巴中日报全媒体记者向东升)5月20日,在恩阳区泸溪河增殖放流点,随着一筐筐鱼苗被放入水中,由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在市检察院、市水产渔政局的共同监督下顺利完成随案执行工作。
去年8月,张某、何某、杨某三人在恩阳区玉山镇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鱼类,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半个月后,孙某、吴某在巴州区清江镇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鱼类,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审理两起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法官通过当庭释法明理,促使被告张某等5人当庭认罪,并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考虑到当前正值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河湖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如果按照调解协议公告规定的30日后再履行责任,将错过修复生态的最佳时期。经检察机关与被告协商后,被告同意在调解协议公告期间先行进行生态修复。调解结束后,张某等5名被告当即联系农业合作社购买鱼苗,由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增殖放流时间及地点。
本次现场增殖放流鲤鱼、鲢鱼、草鱼、鳙鱼等鱼苗共计约2万尾。
■检察官普法
关于增殖放流这些知识要知道
“增殖放流俗称放鱼。”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主任吴柯蓝介绍,它是目前国内外公认的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是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补充渔业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拯救濒危物种、增强全民水域生态文明理念等多重作用。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盲目放生危害很大,不科学放生就是杀生,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法律严惩。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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