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据广西南宁中院消息,婚内财产协议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有这么一对夫妻在婚内签订了财产“AA制”协议书,但共同生活期间难免会产生各种费用,后丈夫将妻子诉至法院,索要30年来所欠电视费、家电费等费用,近日,宾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财产纠纷案件,驳回丈夫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5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对家庭财产及日常生活中的相处等进行了约定:“家庭财产于2006年2月分清后,钱各管各的,各用各的,互不相干。”后双方自2015年7月分居生活至今。
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10月3日期间,原告先后十多次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各种费用:“1990年结扎辛苦费、营养费”“张某帮李某还信用贷款的人工费”“李某从1986年至2015年30年来所欠张某的电视费、家具费、家电费”“节日加菜钱”“李某欠张某的30012元整的钱,千年万代都有效,永不失效,以后任何人不得有意见,如果有意见的一方赔偿人民币1000万元给对方”等罗列清单,并由被告在清单上以《欠条》或《欠钱条》的形式签名捺印。2024年1月,原告以被告尚欠其112163元未还清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和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帮互助,互敬互爱,共创和谐的家庭。公民从事民事活动须以合法为前提,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虽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产及日常生活中的相处等进行了约定,被告亦在原告罗列的清单上以《欠条》或《欠钱条》的形式签名捺印,但原告对其罗列清单的各项费用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其所罗列的“张某帮李某还信用贷款的人工费”“1990年结扎辛苦费、营养费”“李某从1986年至2015年30年来所欠张某的电视费、家具费、家电费”“节日加菜钱” “如果有意见的一方赔偿人民币1000万元给对方”等,其行为不符合公民的一般认知,不符合社会善良风俗习惯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应不受民事法律调整和保护。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匡小颖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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